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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煤改电补贴政策

2023/9/24 21:08:13发布38次查看
内蒙古:《内蒙古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
根据《优惠办法》明确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优惠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行政区域内的电采暖用户。
电采暖是指以电能为主要能源的采暖方式,包括蓄能式电采暖设备、热泵系统、电热锅炉、电热膜、发热电缆、普通电暖器(没有其它采暖方式)等。
《优惠办法》还提出,集中供热的电采暖设备用电,全部用于居民采暖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即非低谷优惠时段0.44元/千瓦时,低谷优惠时段0.2元/千瓦时;含有非居民采暖的,可按居民采暖面积和非居民采暖面积比例分摊后,对居民采暖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电价。集中供热的用户,电采暖设备单独计量;分户式电采暖居民需实施“一户一表”,安装一块分时电能计量装置,低谷优惠时段内,采暖设备、居民生活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
北京:《2017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
1、对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的支持政策。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由市财政对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500户以下的村庄补贴1.2万元,500户(含)以上的村庄补贴2.4万元,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同时,执行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气价、电价补贴政策。
2、对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的支持政策。对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村委会、村民公共活计场所和籽种农业设施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其中,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等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水蓄热设施投资给予50%的资金支持,采用燃气和电能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水蓄热设施投资给予30%的资金支持。
3、对以往“煤改电”、煤改气”相关政策进行明确和调整。实施“煤改电”项目的,可选择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加热水储能、太阳能加电辅、蓄能式电暖器等清洁能源取暖设备,改造方式可以选择单户改造或集中改造。对使用空气源热泵、非整村安装地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按照取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使用其他清洁能源设备取暖的,市财政按照设备购置费用的l/3进行补贴。市财政对各类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补贴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区财政在配套同等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住户负担。
《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
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优惠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在低谷优惠时段内,不区分用电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计费。对于居民用户来说,采用分户式电采暖的,低谷优惠时段内采暖设备、居民生活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
天津
武清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采暖设备购置及安装补贴费用由财政100%承担,室内暖气管与暖气片购置与安装费用由农户承担。对实施“煤改电”的农村住户,每个取暖季每户补贴不超过2000元。区里正在向市发改委争取享受峰谷电价。对于低保户、五保户,在享受以上政策补贴外,根据实际情况,一户一议,再给予一定补贴。
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供热煤改电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对淘汰低效燃煤锅炉(炉具)改用蓄热式电暖气或改建电能供热站的试点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对城镇集中连区或城中村整村推行煤改电的,优先给予资金和电网改造等支持;对电能供热取消采暖期阶梯电价,下调谷期电价,适当延长谷期时长;利用弃风和弃光电供热,实行电价低于低谷电价政策。电能供热经营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集中储热式电能供热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进行直购电交易;火电、风电和光电等发电企业,建设并经营储热式电能供热站,电能供热消纳的低谷电量不计入全省发电计划,全部用于增加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
《2016年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推进方案》:在电力保障、住宅保温条件较好的农户,扩大碳纤维电采暖、电采暖锅炉、空气源热泵采暖使用规模,每户补贴2700元。
《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
农村煤改电补贴细则:
1、设备购置补贴85%按设备购置安q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释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房屋修缮补贴支持房屋保温修缮,由县(市、区)根据农户需求,申请节能示范、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移民搬迁等专项资金,统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
3、采暖期用电补贴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盛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给予配套生活用气补贴,按照每户每年保供8罐lpg(15公斤/罐),每罐给予50元补贴,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4、不执行阶梯电价“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电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
5.对采用空气(地)源热泵、电锅炉等方式替代燃煤的农户,可按“电代煤”投资和运行电费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由农户自行承担;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优先采用地热、沼气、生物质、轻烃等清洁能源替代,可按“气代煤”投资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和运行费用由企业商农户承担。
石家庄:《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采暖“煤改电”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用电价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二)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居民用户,设备购置费用由省、市两级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两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省、市两级财政对采暖季低谷时段电价各补贴0.1元/度,每个采暖季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0度用电量。
三)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学校、养老院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设备购置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
四)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管理办公区)现有采暖燃煤锅炉逐步实施“煤改电”,改造投资由省级财政在项目完成后,按投资额的平均水平给予10%~20%的奖补。
五)加大对电采暖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引进设备制造企业落户我省投资建厂,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税费、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企业加强生产制造和研发创新,提升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我省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要给以适当支持;同质同价前提下省内企业生产的电采暖设备优先纳入招标范围,优先推荐使用;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采暖经营服务业务,采取多种合作模式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山东:《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
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电采暖客户享有一定电价优惠政策,采暖季月用电量超出400度达到阶梯电价第三档的,继续执行第二档电价0.5969元/度,也就是每度电享受0.3元的优惠。目前,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政府正在研讨“煤改电”居民电采暖初装费10%~20%的补贴政策,同时核算替代电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提高居民电采暖的积极性。
河南:《关于我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
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率先开展农村居民生活“煤改电”、“柴改电”试点和推广应用。政府确定的农村“煤改电”试点用户,以及安装节能电采暖设施的城镇居民用户,开展设备一次性补助和运行补贴;对实施电能替代的工商业用户,以电能替代电量电费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为限给予支持。
郑州:《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关于实施电锅炉替代煤炭(油)锅炉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鼓励用户使用低谷电量,促进削峰填谷,对实施电锅炉替代燃煤锅炉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用户,按其电锅炉低谷使用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078千瓦时;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按其电锅炉低谷使用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067千瓦时。奖励电量限于电锅炉低谷对段使用,并且单独计量。实施电锅炉替代的用户,优先纳入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其电锅炉使用的低谷电量可作为直接交易电量。
《通知》要求加大用电扶持力度,对电锅炉代替燃煤(油)锅炉改造项目按照蒸发量予以电量奖励。大工业锅炉每吨奖励谷段电量31万千瓦时,一般工商业蓄能式电锅炉每蒸吨奖励谷段电量27万千瓦时,直热式电锅炉每蒸吨奖励谷段电量12万千瓦时。鼓励用户使用低谷电量,促进削峰填谷,对实施电锅炉替代燃煤(油)锅炉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用户,按其电锅炉低谷使用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078千瓦时;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按其电锅炉使用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067千瓦时。奖励电量限于电锅炉低谷时段使用,并且单独计量。实施电锅炉替代的用户,优先纳入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其锅炉使用的低谷电量可作为直接交易电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采暖供热电费优惠
2007年6月1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决定对电热采暖试点示范给予补贴。首先,借鉴北京、沈阳等地区对电采暖补助的成功经验,对乌鲁木齐试点工程增加的电源配套(包括高压专线、变压器、低压电线、配电盘、分户计量装置等)投资给予50元/㎡补贴,直接补给供电部门,以减少中间审批环节,以免人为增加成本。其次,对试点示范电采暖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附件一:新政办发〔2006〕88号),已征收的返还该费用。再次,对实施电热采暖的用户电价给予优惠。即执行新计价能[2002]1260号(附件二)、自治区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附件三)中关于乌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优惠电价:高峰4个小时0.531元/kw·h、平段10个小时0.361元/kw·h、低谷10个小时0.279元/kw·h。
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新计价能[2002]1260号、关于乌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甘肃:关于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发改委下发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电价通知:从2015年电采暖电价自2015年11月抄见电量按下面价格执行:居民、企事业单位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销售电价,不满1千伏,平段0.525,低谷0.268;满1千伏,平段0.515,低谷0.2634。商业单位集中式电采暖(制冷)用电销售电价,不满1千伏平段0.8027,低谷0.4126;1千伏到10千伏平段0.7927,低谷0.4076;10千伏以上平段0.7827,低谷0.4026.(单位:元/千瓦时)
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支持政策
(一)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在试点期间安排电采暖试点项目奖补资金,对进入试点范围的电采暖项目和电网配套项目进行奖补。
(二)电采暖经营企业与传统热力企业享受同等标准的省内各类供热补贴,可按规定申报国家相关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省级财政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电采暖试点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电采暖经营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电采暖用电价格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支持电采暖经营企业参与吉林省电力市场交易,鼓励大型电采暖经营企业特别是具有谷期蓄热功能的电采暖企业与火电、风电企业直接交易。
(六)鼓励火电、风电企业建设并经营蓄热式电锅炉,蓄热式电锅炉消纳的电量不计入全省基本电量,全部用于增加相关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
(七)对于新建集中式电采暖项目,电采暖经营企业可按传统集中供暖同等标准向开发商收取集中供暖入网费。
(八)鼓励电采暖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在确定电采暖试点项目时,优先选择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的电采暖项目。
(九)支持电采暖经营企业采用“网源合一”经营模式,一并经营热网。2015—2019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地方政府每年向电采暖经营企业开放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网,优先选择燃煤小锅炉拆除区域或新建小区热网。
吉林:采暖期内电取暖用电价格标准
1、单户式居民客户:已采用电锅炉或电采暖取暖的居民客户,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峰谷时段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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