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期,审计的业务也逐渐增多,上周小队长外出审计甲公司就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
甲公司与一个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客户已收到货,但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由于客户出现违约事项,甲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违约金计入了“营业外收入”。
经核实,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并未缴纳增值税,据此,小队长在审计意见中列明了此问题。
本期小队长就违约金的问题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一、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小队长说税】【1】违约金收入视情况缴纳增值税(1)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2)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这里需要的注意的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销售方是应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如果是由于销售方的原因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购买方是不需要针对收取的违约金缴纳增值税的,因为购买方虽然收到了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故无需向销售方开具发票。
简单的理解,判断违约金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关注两点:
1.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
2.违约金是否为交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小队长说税】【2】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
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此类罚款是不可扣的,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调增。
【小队长说税】【3】经营性罚款,可税前扣除
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比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此类罚款是可以扣除的,无需在企业所得税前调增。
小队长认为无论遇到什么业务,还是要不同问题区别对待,秉着怀疑的态度去发现问题,根据政策法规去解决问题,一切都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