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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买方未按约定提前垫资还清贷款,买方能否转卖他人?

2022/12/1 17:17:28发布54次查看
【故事概况】
2016年11月20日,李宝(乙方)与唐风(甲方)在钱多多房地产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孙家畈村沁园铭城的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方,建筑面积106.54平方米,交易成交价628,000元;乙方于2016年11月20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甲方拿走5,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原因不购房,定金不退,因甲方原因不卖房,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当天,甲方将两证交予丙方保管,用于办理过户及贷款等相关事项;乙方首付款328,000元,以甲方提前还贷形式支付实际金额,甲、乙方签订《代为提前还贷协议》,乙方在交易房屋的原贷款银行第壹个提前还款日,在甲方及丙方陪同下至甲方原贷款银行完成提前还款,丙方在提前还贷结束后办理交易房屋相关的抵押注销手续,剩余首付款在过户当天见到已是乙方名下房产证收件单时支付给甲方;尾款30万元,乙方委托丙方办理商业贷款;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房款后于2017年2月18日与乙方进行物业交接;甲方因房屋产权、债权或租赁等原因不交付房屋或不过户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根本违约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全部费用,并按全部房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李宝在签订合同后,向唐风支付购房订金5,000元。
2016年12月13日,唐风向钱多多房地产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李宝于2016年12月14日前付清首付款328,000元,如不能付清,将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并双倍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2月14日,李宝短信通知唐风到中介办理首付事宜,但唐风未前往办理。12月15日,钱多多房地产公司短信通知唐风到钱多多房地产公司处办理首付工作及该房相关交易手续,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2017年1月3日,唐风与小马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唐风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小马,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另,2013年11月14日唐风与武汉市鸿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唐风购买上述房屋一套;同年11月20日,唐风支付购房首付款125,250元,剩余房款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贷款,并于每月11日正常还款。
后,李宝要求唐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权益。
【讨论问题】
李宝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唐风在李宝未按时履行垫资还款的情形下能否另行出售房屋?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李宝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根据上述事例所展现材料,小马作为第三人并不知晓唐风与李宝的房屋买卖事宜,作为第三人小马已经支付了相应价款,同时房屋已经过户,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李宝只能向唐风主张赔偿责任。
但唐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也即唐风的转卖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呢?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就此,笔者的观点是,李宝和唐风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李宝应在涉案房屋的原贷款银行第一个提前还款日,即2016年12月11日完成提前还款手续,但李宝并未在当天完成提前还款手续。后,李宝按照唐风及钱多多房地产公司的通知于2016年12月14日前往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唐风又不予配合,且合同并未约定在此情况下唐风可以解除合同并将房屋卖与他人,唐风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他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李宝虽未在2016年12月11日完成提前还款手续,但其2016年12月13日接通知后于2016年12月14日即前往办理,仅仅迟延三天,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仅构成一般违约,因此唐风以此为由转卖房屋的行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应当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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