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农业所引进的优良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凭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2000年底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资农业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如将其从该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嘉定的农业项目,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可按规定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外商投/资农业企业与国内科研部门合作、参与上海科教兴农活动,可申报上海市科教兴农攻关项目课题。
六、外商投/资鼓励类农业项目,经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通过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经市农委、市科委、市外资委认定为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市财政视情对农用土地使用费给予一定的减免。
七、凡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性试验,证明有较高效益的项目,无形资产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入股。试验期间的品种和技术,经市农委、市科委认定后,市财政可视情给予农林特产税的减免。
八、凡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在外/汇自行平衡的条件下,可自行决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九、经市农委认定的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或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项目,符合银行借款条件的,银行将优先安排借款,并予以享受相应的政府农业产业化专项优惠政策。
十、对涉及配额的外商投/资特产税。